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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要职能

  新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于2003年在原新余市劳动局基础上组建的,根据《新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能配置、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》(余府办发[2003]22号),主要职能为:
  (一)根据国家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险工作基本方针、政策及劳动和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总体方案,结合全市实际,制定相应政策和具体改革方案,编制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。
  (二)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险行政监察工作,代表市政府行使劳动和社会保险的监督检查职权。全面开展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执行劳动保障法规行为的监察,建立和执行劳动监察制度。
  (三)制定全市促进城乡就业的基本政策和措施;制定全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分流安置、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的规划、政策,组织实施再就业工作;管理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和职业介绍机构,组织开展以职业介绍、劳动事务代理、就业、转业、失业保险、劳服企业、劳务输出为主要内容的劳动就业综合配套服务;管理、规范和指导劳动力市场运行,组织、管理劳动力有序流动和合理配置。
  (四)综合管理全市职业技能开发工作。负责职业技能鉴定、职业资格证书管理、发证。组织职业技能竞赛,实行劳动预备制度。管理就业训练、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培训机构,组织实施职工技能培训和失业人员、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。
  (五)综合管理劳动关系调整和劳动争议处理工作;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,规范管理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,组织实施工伤认定、办证、劳动能力鉴定。负责指导用工单位的劳动管理。根据国家制定的企业职工工作时间、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、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,制定相关实施办法并监督实施;负责政策性安置和调配工作,参与评定推荐省、市级企业劳动模范。
  (六)对全市企业职工工资及其他劳动报酬进行宏观管理;综合管理和监督执行国有企业工资总额,制订和实施经营者收入分配及各用人单位劳动者最低工资政策;管理监督企业工资基金;实行国有企业工效挂钩。
  (七)综合管理社会保险事业及社保机构。制定社会保险改革方案,制定全市社会保险基金收缴、支付、管理运营的具体办法;对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提出审核意见;对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实施行政监督。
  (八)制定机关、事业、企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、补充医疗保险的政策和补充保险承办机构资格认定标准;审查认定有关机构承办补充保险业务的资格。
  (九)承担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的统计和信息工作,组织建设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网络,定期发布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统计公报、信息资料及发展预测报告。开展劳动和社会保险科学研究。
  (十)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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